广东省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2019年7月25日第一届第十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5月29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

 

 

为规范广东省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保证投资决策效率,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等内部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定义的投资活动,是指以基金会作为直接投资主体,所进行的长期及短期投资。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注重风险控制,保障本金安全。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类资产,在保证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足额及时拨付的前提下,方可开展投资活动。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全部用于实现基金会的慈善目的。

第三条 可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对接受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五条 理事会对基金会投资政策、投资方案、投资计划、投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有最终决策权。理事会审议重大投资方案应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且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条 监事会根据其职责对理事会在开展投资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组建投资委员会。委员会可由基金会理事、外聘的金融、法律等领域的专业人士等组成,人数3-5人。

投资委员会由理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理事长担任,也可由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担任。

第八条 投资委员会的职责是接受理事会的委托制定投资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按批准的方案安排具体的投资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九条 投资委员会应对具体的投资项目及项目执行计划进行表决。每次表决,委员会应由全体成员参加。经与会成员三分之二同意则投资项目获通过,否则不获通过。发生对外投资时,投资委员会需要向理事会、监事会出具定期的报告,披露报告期内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执行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和投资委员会通过的投资项目计划。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可投资产品可包括:

1.  常规类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等;

2.  中低风险产品,主要包括信托、银行理财等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中低风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十二条 基金会禁止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1.直接买卖股票;

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需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活动;

9.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可以委托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具备资格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资产管理,也可以选择可流通的国债、基金等进行直接投资,实现基金增值并保持流动性。

第十四条 基金会选择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2.  公司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亿元;

3.  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4.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十五条 基金会必须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类别

金额

期限

审批

备案

常规类产品

不限

0-12个月(含)

理事长


不限

12个月以上

理事会


中低风险产品

0-500万元(含)

0-12个月(含)

理事长


500万元以上

理事长

理事会

不限

12个月以上

理事会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理事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投资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八条 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表决、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专项档案由秘书处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止损机制

第十九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单项投资行为发生亏损达到投入本金10%的,投资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止损,收回、变现。

第二十条 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1.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2.投资项目出现亏损达到投入本金10%的;

3.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4.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5.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6.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从每次投资收益中提取20% 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余额到达注册资本时,经理事会批准后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独立核算,专户存储,除弥补投资亏损外,不得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使用需要经过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必须合法合规,履行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决策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2019年7月25日第一届第十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5月29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