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

和美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广东省德胜社区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公益慈善活动,加强对本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基金会章程和宗旨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志愿者命名为和美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资源,自愿在基金会登记注册,接受管理并参加基金会志愿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二章 志愿者的招募

第三条 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形式相结合,常年开放招募方式进行,建立健全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和形式多样的招募方式。

第四条 根据志愿服务需求,可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募公告。公告应就服务内容、招募对象和条件、招募数量等作必要告知和说明。

第五条 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认同基金会的宗旨及目标,服从志愿服务工作安排,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与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和志愿者形象。

第六条 志愿服务招募有志于参与社区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一)具备特定领域知识和技能的专业工作者(例如法律咨询、文化教育、财务会计、造价咨询、工程设计、社区养老、残障康复、慈善公益服务等);

(二)其他具有社区服务经验、有志于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社会人士。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基金会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基金会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终止志愿服务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基金会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基金会的志愿服务活动,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如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机构信息和他人隐私,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基金会及志愿组织标识;

(六)不得以基金会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围绕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开展,自愿支持顺德区内教育、养老、体育、文化艺术、扶贫赈灾、环保及其他公益慈善事业,主要服务内容有:

(一)运用专业知识为有需要的公益伙伴提供志愿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工程咨询、服务政策咨询及规划、项目资源对接、法律法规咨询、财务规范支持等。

(二)积极参与基金会的项目支持工作,深入发掘社会问题与社区需要及时反映至基金会,接受基金会就项目内容进行咨询,与基金会共同推进公益慈善项目工作。

(三)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德胜基金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基金会反馈。

(四)保持与各镇(街道)有关部门、相关团体的联系及交流,加强与基金会的信息互通。

(五)鼓励志愿者利用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各类资源参与到社区公益事业中,共同构建和美社区、幸福家园。

(六)经与志愿者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有助于基金会公益事业开展的其它志愿服务。

第五章 志愿服务管理

第十条 志愿者管理部门设在基金会秘书处,并由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公益事业需求统一向外发布志愿者招募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和美志愿者流程: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自愿成为和美志愿者的个人,由本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填写提交志愿者申请信息,主要信息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希望参加志愿服务的类别等;

(二)基金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志愿者所在志愿服务组别,完善志愿服务系统信息;

(三)志愿者签署《服务承诺书》,由基金会统一配发服装和标志;参加志愿服务时,按需着装和佩带标志。

第十二条 和美志愿者须通过志愿服务系统注册,鼓励志愿者自行注册。

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基金会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基金会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为成员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每年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基金会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

(一)持续开展志愿服务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志愿者可申请基金会志愿服务补贴。

(二)参照《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对基金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注册志愿者可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第十六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基金会将注销其和美志愿者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规章制度,给志愿者服务带来不良影响的;

(二)以基金会或和美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三) 日常言行贬损基金会形象的;

(四)向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0年6月20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属基金会。